一、我们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从入职(2003.10.10)起到2006年2月公司为我购买保险之前的保险吗?或者因为我自己到社保局私人补交了之前的费用,因为我之前的单位替我交到我从那家单位辞职的时候了,到这
更新时间:2007-06-05 22:13:1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感谢您抽时间看我的咨询内容。
我于2003年10月10日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收入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公司分两次跟我签定了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直到2006年2月才跟我们购买养老保险,5月30日,由于公司用于开发三期的地被收购,公司宣布撤销销售部,我们这个部门所有人被辞退了,另外我们部门有一笔公共积金,是由公司按我们部门每个月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不影响我们的收入,不在提成里面支出)用来组织部门活动、优秀员工奖励等。这笔钱现在有两万元现金,另外还有帮公司垫付的购置销售部空调、冰柜近两万元费用未报。(共计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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