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07-06-01 19:01:51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到期.由于公司(软件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和不交纳社保金.至今公司还欠我今年3月到4月的工资和社保金.公司也多次给员工承诺发放工资,但一直无法对现.现在我想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如果公司在离职时补齐工资或承诺在某一时间内补齐工资,我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受理吗,能够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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