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第一,我朋友的说法对不对?第二,租客公司可以把通知付款日4月15日作为付款日吗?事实上他们会计是在21日才付的款,而我们交接在20日。他们上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第三,如果打官司,
更新时间:2007-05-10 13:40:35
问题描述:
律师,谢谢你的答复,我还想问一下,我有一朋友现在在自学法律,他告诉我,根据我的叙述,我们是通知了租客公司,但是是在租客公司已经交付租金后(4月21日),所以对于租客公司来说,它已经履行完债务,换句话说就是这部分债已经清偿完(不存在事后追回违约行为)。租客公司后来追款行为与这无关,从法律上来说属于无因管理,它应该在追回后及时返还,但没有,所以你们可以要求它除了交付追回的租金外并给付该租金一个月的利息。这是从法律上来判断。他说得对吗?
另外,我已经按你说的给租客公司发了电邮,说了我们将按合同没收他们的租赁保证金,现在他们回复如下:“乙方在4月15日通知付款前,当时合同及产权人的归属方还是原房东李小姐。 故乙方不认为这只是在乙方与李小姐之间形成了债务的关系,而是乙方正常地履行了合同相关条款,未与任何人形成债务债权关系,根据合同已支付房东李小姐5月份房租的情况下,不可能重复支付5月份房租给第三方。”所以他们不付任何责任, 并说如果我要扣他们保证金,他们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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