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营销员没有履行职业类别的告知义务,保单上的“3类微型货车司机”对投保人有法律效力吗?2、事实上此车就是自用车,保司能以行驶证上的运输公司名称拒赔吗?
更新时间:2007-04-29 16:59:29
问题描述:
1、王某是一屠宰承保户,在一运输公司买了一辆二手货车专门为自已拉送牲畜。王某与卖车的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个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借用运输公司的名称和形象,运营权等,把车辆的所有权保留在运输公司,但车的所有权归王某,王某自主经营此货车,不能私自转让,租赁等。
2、去年2月王某聘请了一位专职司机李某,同年4月李某在熟人的推荐下买了一人身意外险(短期一年),李某明确告知保险营销员自己是货车司机。此营销员在知道货车司机的情况下隐瞒了投保人货车司机不能承保的事实(货车司机属4类及以上),未将保司职业类别表向李某做任何解释下承保了李某。在保单上营销员也没有按保司的职业种类填写,对货车司机应填写为:自用类货车司机或者是营运类货车司机,但营销员却在职业栏中填写的是:3类微型货车司机,没有注明是自用还是营运,和行驶证上的轻型货车也有差别(微与轻)。
3、同年9月,司机李某驾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人向保司理赔却被拒赔,保司要解除合同,经咨询后又找保司时却又说只要是自用车就可以赔了,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挂靠单位(王某在合同中借用名称权),但事实上此车就是王某的自用车,与运输公司的合同和屠宰场都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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