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土地使用权由“商用”变更为“住宅”,容易办理吗?2、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索回已交的定金?3、这种购房合同能签吗?4、开发商所提供的那张承诺书有法律效力没?如果没有,怎样才能算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5-11-05 09:23:35
问题描述:
今年打算买房,一直在关注。好不容易,在雨花区政府的斜对面,看到一个小区,小区名叫“南苑官邸”,是由株洲煤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我看好它的发展潜力,于是在2005年10月18日交了定金2万元。 10月30日我如期按定购书规定到达售楼中心,准备签合同。但发现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写的是“商用”,使用期限只有四十年,顿时傻了眼。(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住宅小区规划应该土地使用权是“住宅”才对,使用期限应该有七十年。为什么这里是商用呢?销售人员说他们正在房产局办理变更,说这个变更没有什么问题,并在合同后随附了一页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不是合同的附件。)该承诺书上写明:开发商负责在2007年3月18号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住宅”使用期限为“70年”,如果违约,退还原购房款以及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看到这份承诺书,我认为这个承诺书并没有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开发商没有在他承诺的这个时间变更好,那么他退还的只是业主自己的钱,没有承担任何违约金。合同上说2006年3月18日交房。但在2007年3月18号到期之前,业主肯定会装修并将产生相应地装修费;同时房价也会有上涨风险。那么这个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于是,我要求在承诺书上加上:如果开发商违约,需支付原购房款30%的违约金。此承诺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之一,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答应,说他们肯定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来的。只是将我签合同的日期推迟到11月5日,并说会帮我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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