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A单位若不与我续签,是否应在合同有效期前告之?告之时应有明确的方式通知?我该如何告他?问题2:A单位搞重新招聘,是否能告他故意“卡”断工龄(劳动法中提到,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签无固
更新时间:2007-04-27 16:59:51
问题描述:
2005年3月14日,我与A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2年),派往B单位的C部门工作,2007年2月12日收到A单位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有关事宜的通知(其内容为:你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7年3月14日到期.经研究,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2月12日-3月14日期间:
1、我参加了A单位负责人主持月度会议,会上称我们需轮换岗位(像我这样用工方式的人员另有7人);
2、A单位在期间没有另外以任何方式通知我不需轮换岗位直接走人。
年3月15日-3月22日期间:
1、收到A单位招聘报名表,而不是续签合同意见,同时A单位未任何解释,听我的同事和同学说,这是单位有“卡断”我们工龄之嫌,觉得不对劲,未填。
2、3月22日收到通知,需参加3月23日A单位的会议
3月23日,我参加了A单位的会议,会上负责人称,我们需重新招聘后轮换岗位,并定于3月24日下午进行“结构化”面试。
3月24日,虽然心里很窝火,但下午还是去了面试,无任何人未通知我任何结果。
3月26日-29日,仍在C部门工作,无任何人通知我任何事宜;
3月30日,A单位通知开会,并宣布我们全部进行培训,相关事宜在培训过程中宣布。
4月2日-4月11日,培训中无任何人员通知我任何事宜
4月12日下午,A单位负责人宣布“结构化”面试结果,我面试不合格(另还有一位不合格),并告之我与A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
备注:
我在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任何考核至少是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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