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哥嫂在2003年6月离婚,期间末对房子进行管理,弟弟对其进行租赁和管理,请问她们是否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代位权是什么意思?是第几位继承人?
更新时间:2007-04-13 21:03:14
问题描述:
祖宅一份(简称一号房),兄弟没有分家协议,弟弟给父母养老送终,哥嫂从来没有照顾过父母,嫂子经常打骂哥哥,父母也经常受其辱骂,哥哥体弱多病,经常受弟弟父母周济,在父母去世之前,哥嫂早已离婚,嫂子拿走家里所有的钱带侄子侄女出嫁,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嫂子全部抚养,哥嫂居住的一套住宅简称2号房(不是一号祖宅)和承包地树归哥哥经营收益,哥嫂离婚后,哥哥在弟弟家吃饭,哥哥因离婚痛苦,四个月后上吊身亡,后事全部由弟弟料理,嫂子并没有照面,事隔4年,嫂子是否对一号祖宅和二号哥嫂住宅有继承权或处置权?两个孩子呢?弟弟是否有一号祖宅和二号哥嫂住宅的所有权?请回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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