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驾驶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在签收发票时,视为对发票记载的维修金额进行了确认?驾驶员是否确认应根据结算单才能确认的维修费用?维修公司的行业惯例是否能抵抗合同中规定的帐务结算程序条文?我司准备上诉,
更新时间:2007-04-06 18:40:37
问题描述:
我司与一家汽车维修公司自2004年12月签署维修合同并开始定点修车业务往来,2006年9月12日与该维修公司又签署了一份维修合同,两份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车辆维完毕后,应由我司认真核对结算单上所列项目后签字确认,作为维修公司的结帐论据,在2005年7月和2006年9月,修理公司先后开具两张发票,交我司驾驶员在发票背后签收带回,因对维修项目及费用有异议,且修理公司一直无法提供由我司驾驶员签字确认的维修结算单,因此我司对该两笔费用予以拒付,现一审法院认定驾驶员在发票背后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判决我司支付上两笔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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