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可否要求甲方支付剩下的设计费?还是如果甲方拒绝确认图纸,是否有权利要求甲方不得在施工中使用我司的图纸?关于灯具,只有发票复印件(原件给业主了)及购买前业主公司助理对部分灯具的确认,可否作为证据?我
更新时间:2004-06-11 14:04:18
问题描述:
本公司是室内设计咨询公司,服务的客户多为境外人士,外资房产开放商。现在遇到的情况是:一间港资开放商于2003年11月于我司签订合同,我司负责酒店式公寓的样板房、大堂、会所的设计。到今年5月24日,完成全部图纸。并在6月31日,最后一次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图纸。6月4日,收到甲方传真,表示单方面中止合同,但是据决支付剩下的设计费,共计8万多元。甲方表示,对我司最后一批送去的图纸没有确认过,因此不予承认,因此不付这一笔设计费。3个月前,我司为装饰样板房,待业主购买了一批灯具,并于当时就装在了样板房中。货款总计1万5千多元,发票早就给了业主,现在业主表示没有确认过这些灯具,还要求提供质保书、保修卡、业主确认书面文件,才肯付钱。当时发票马上就给了业主了,他们迟迟没有付钱,至于什么质保书,买的都是灯具城的灯,没有什么品牌的,没有这些保修卡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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