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发生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后,公司规定6个月内不得与竞争公司工作,并与支付相当3个月的工资,这个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第二点的公司克扣劳动所得的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
更新时间:2007-03-19 11:38:32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3月4日与原公司签署就业合同,年限2年,自然到2007年3月2日结束。原合同有规定如果发生公司开除或者个人在和同终止前离职或者劳动合同自然结束(3者中任何一个),公司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不得与竞争公司工作,并与支付相当3个月的工资。
我于2007年3月2日收到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中规定2007年2月份工资和离职后3个月的工资,我还未签署这份通知书。原公司规定当月工资在下个月的第一天支付,但是到现在(2007年3月18日)未见2月份工资加上过去2年余下节假日折算现金入账。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