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是否应该交纳12月17日之前的水,电,气费?2.本人是否能够拿回押金及2月3日到2月15日剩下的房租费?3.本人未与房东签定租住合同,但有租住的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更新时间:2007-02-03 10:45:11
问题描述:
本人三月中旬入住出租屋,现想换房(2007月2月3日搬离),现在住的房间到2007年2月15日到期,现要求房东在结算水,电,天燃气(水,电,气两月一结,房租月一结,每月15日交房租)后退还200元押金和2007年2月3日到2007年2月15日的房租,但房东不同意,否认说收过押金,本人有押金条.在此之前与本人合租者于2006年11月24日水电气费用协商好后搬离,12月17日交清水,电,气费后剩本人一人居住,现房东又让本人交纳12月17日之前的费用,因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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