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属于赠送的旅行机会而并未与旅行社签定条款(当时也没有那么意识,只是全权交给导游办理),如今收到讨款信件,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涉及到律师函,不知道这信笺有何法律效
更新时间:2007-02-01 11:41:39
问题描述:
今天(2007.1.30)收到某旅行社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函(上书时间2007.1.25),向我追讨2年前(2005.1.26)的旅费.当时我参加的那趟旅行团是因属于赠送的名额(旅行团一般都是十送一),由导游全权办理,故没有手续发票等,当时办理签证等手续费用都是自费,考虑与导游很熟也没有索要票据.在那次出国旅行全程基本上也没有出事情,大家也是中规中矩,无违法事件(被当地导游宰客事件还是存在).一路上还是比较愉快,半年后再去那家旅行社就没有找到那位熟悉的导游了,与她也不存在旅游业务以外的关系.
随着时间的久远,也基本上忘记了这件事情的细节,却在两周年后收到这封律师函,着实让人困惑.经打听,其他属于赠票的团友比我早2天收到信件,由于我从武汉大学毕业,按照当时学校地址没有收到,直到今天才收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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