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劳动法31条规定,30天期满后我能否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7-01-18 20:30:32
问题描述:
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我11月27日递交了辞职信,并同时提交一个月的请假条,在部门领导未提出我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联系了另一家银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单任何异议时同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可是30天期满后,原单位通知我,行领导并未同意我的请假手续,要以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离职手续因行领导的故意拖延时至今日迟迟未办,以至于我不能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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