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已签字,但无公安局派出所公章。医疗费用已超过调解费用,病人还需要动第二产次手术的情况下,我们还能要求对方支付合理费用吗?
更新时间:2007-01-20 13:24:29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18:20分左右,骑着嘉陵车卖菜回家途中,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二环高速公路施工处,由于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无施工警示语,从坡上滚落一砣大石头,砸在川黔公路上我行驶中的嘉陵车和我的右脚膝关节,造成我嘉陵车严重损坏,右脚膝关节骨折。将我送至不具备骨科专业医疗机构一品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3日,我家女儿将透视片借出拿到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鉴定伤情,医生说该病情很严重,需要尽快动手术,我方考虑到病人病情严重,因此要求转院治疗。对方不同意转院,要转院就一次性解决,否则不管。女儿怕我的脚将来会残废。只想找一个比较专业的医院尽快将伤治好,所以在万般无耐的情况下,只好答应他们的一次性解决,其目的是想对方能解决一部份转院医疗必备费用。并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对方支付医疗,误工费,护理费等包括所有费用二万元,于2006年11月23日从一品转院至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经医生症断,我右膝为髌骨严重粉碎性骨折,股骨严重粉碎性骨折,需要动术固定钢针等,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解决的全部费用已经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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