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与原用工单位或者劳动部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吗?
更新时间:2008-03-04 11:04:0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男职工,2008年实满55岁,2005年2月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几年发不出.单位说"解除劳动关系后,拿补偿金当生活费,然后到55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自己一想,单位工资发不出,还要自己交纳"五险一金",我就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拿到2.8万的补偿金.我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的范围,本想今年可以退休了.到劳动部门一问,答复说"从2007年起,无论你是否在失业中,只要是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连续再交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是2007年云南劳动保障厅的第4号公告要求".从解除劳动关系开始,我交纳了2年.照这样一算,我要到2010年才能退休.我想我被骗了.如果我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今年就可以提前退休了.可是我问劳动部门如何主张我的权益,他们说"没办法,这个政策不管你什么时候解除的劳动关系,从2007年起,要提前退休就只能按照这个公告执行,叫我去问原单位协商",我问原单位,他们说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了,他们也不管.本来我就是无奈才这么做的,到头来两面不管我,可我就是国家定的提前退休政策的那类人啊!难道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主张了吗?我就不能提前退休了吗?我很郁闷,也很烦! 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才能实现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做?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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