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购买的房子是无效的吗?那么我们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法律途径能维护我们的利益吗,胜诉的机率大吗?
更新时间:2007-01-10 14:55:00
问题描述:
我家在石油五区居住,今年五月初由炼化总厂和市里动迁办进行动迁,其摸查工作是于去年年底进行的(2005年12月份)。在石油五区有一商店,隶属于炼化渤海集团公司,我家于今年六月中旬的时候向炼化渤海集团公司购得该房,此房始建于1958年,建成以后曾用做商店、液化气站。我们家于1995年用此房沿用至今,做为幼儿园使用。在五区动迁过程中炼化总厂对我家幼儿园的房子从未走过任何与拆迁有关的程序,一直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我家曾找过五厂负责拆迁的负责人,他们回复说“只能退回买房款,其他的什么都免谈。”2006年10月20日是炼化总厂对五区动迁户进行强制拆迁日,在此日之后我们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市动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仲裁请求,他们给的答复是“看五厂是什么意见”。我们家购买的房子只是在炼化渤海集团公司的台账上有记载,在市房管部门并无任何记载。而炼化渤海集团公司给我们开据买房款的票据是行政业单位统一用的收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