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约定的青蒿素的含量哪个部门的检测可以作为司法依据(2)公司两次修改合同是违约行为吗?(3)拒不执行主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而按照不明不白而来的附件收购青蒿数量,公司违约吗?(4)我
更新时间:2006-11-17 11:42:25
问题描述:
今年年初很多像我一样的人在县政府的号召下与重庆市大方通和青蒿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方飞越公司)签定了青蒿发展收购合同.由于今年大规模发展造成青蒿严重过剩,公司乘机压级压价,拒不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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