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实际出勤276天(2006年1月1日2006年10月31日,月薪5000元,如仲裁按规定可以拿到多少工资?2、如果对方反诉:要我赔偿损失,我应如何应诉?3、仲裁地点应在陕西还是广州市?
更新时间:2006-11-14 17:20:1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1月1日被广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天河区上元岗***聘请并派驻陕西商界高速SDN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陕西省丹凤县境内)任工程总监,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进行监督,月薪5000元。但到项目部以后,被项目部安排任桥梁工程师。因项目部从未按时发放过工资(从7月17日后没拿1分钱工资,只在7月17日领到了5、6月份的工资,此前借了11141元),加之公司10月18日以文件免去了我的职务,我即与项目部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已同意,但项目部以无钱为由,不给我支付工资。现在我已取得合同、考勤表、工资结算表、工作鉴定、工作移交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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