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如果等到2006年5月4日再去上班,假如2007年被辞退,我的工龄如果计算?2、产假是否应付我工资?谢谢!
更新时间:2005-10-17 08:52:4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没有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于1992年至今一直在县审计部门上班,在2005年4月18日剖腹生一小孩,从2005年4月18日至10月18日向单位请休产假,被获准。由于该岗位空缺,县审计局从2005年4月27日临时聘请一位同志来代替我上班,期限1年1个月。现我休产假时间已到,我准备去上班,局领导却用口头形式叫我等到2006年5月4日才去上班,但请假条他不签批,后来由局支部会研究决定:第一,我自动写辞职书,局支付我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13年算)。第二,到2006年5月4日我再去上班,并作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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