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没有权力做为拆迁人,并且限定土地和房产的拆迁补偿金额,及搬迁费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拆迁的,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补偿金,如果县政府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我应该怎么和政府交涉,应该以什么形
更新时间:2006-11-03 12:34:19
问题描述:
县政府于10月30日发了一份文件,其中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拆迁具体实施步骤》、《关于加强县城建设的公告》、《西苑小区综合建设工程分指挥部关于做好拆迁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并没明显指出拆迁人,并且强制性的限定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金额:土地6万元一亩,房屋土木结构100-200元/平米,三七砖木结构平房330-350元/平米,三七砖混平房400-450元/平米,三七砖木楼房450-500元/平米,三七砖混楼房450-500元/平米,搬迁费按3元/平米,安置费没有提到,必须在15天内完成拆迁,如果在15天内没完成拆迁的,每拖延一天在补偿金中扣除2%,等等这一系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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