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说的那个情况有法律依据吗?我是不是真的要负责任?我们公司现在的资金运作都不在本公司的帐上进行了,要债的也要不到,我的劳动仲裁就算赢了,执行也困难,我可不可以留下我的备用
更新时间:2006-10-25 11:39:58
问题描述:
罗律师您好!我是一家从事教育房产公司的出纳。公司现在进行了资产重组,法人代表变更,国庆节前一天,财务经理受命在没有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要我打移交,又不说明怎么安排我,也没有文字性的东西给我,只告诉我是新的股东要用自己的财务人员,我是04年9月进的公司,至今已有两年多,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买社保,所以出于这些考虑,我觉得不对,我就没有答应他移交,可是他们见我不打移交,就找我工作中的麻烦,举例说:以前有个总经理任职期间,他的借支单和费用单都是要我给他填写好内容,他只签字确认就可以了,现在他走了,还有借支没有冲掉,公司现在说找到那个老总他以此不承认的话就是我的责任,要我赔偿,说如果不赔偿就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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