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目的是不想支付赔偿金,因为我事一名为公司服务长达即将十年的员工,而且工作态度和各方面表现一直很好。他们这样做实在是太缺德了!如果公司对老员工都这样的话,谁还愿意兢兢业业地为公司效力?!我肯请曾律
更新时间:2006-10-21 14:56:08
问题描述:
我在这家外资公司工作将近十年,我与公司签订每两年续签一次的合同将于2006年11月30日到期。由于我在此期间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时,我的现任主管在公司的EMAIL中告知我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他们不需要两名我这个位置的员工从事这份工作。于是他们就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另外还需说明的是我从前的经理在9月30日收到公司人事经理的书面通知关于是否与我续签合同事宜时,写明如不在两星期内答复人事部就将视为同意续签。而我的前任经理于10月9日书面答复人事部说同意与我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此时人事部经理却将此EMAIL又转发给我的现任经理,申请重新批复。而公司内部人事变动是在9月11日左右发生的。作为人事经理不可能不知道该情况。但却未在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结构中及时更正,这才造成了我的合同续签批准的EMAIL发到了我前任经理那里。而我现任经理与我素有矛盾。他于是利用前面我讲的理由不与我续签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