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以公司违约,没有按期发放薪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6-10-23 16:51:52
问题描述:
04年8月01日和厦门灿坤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时间为(04.08.01~~~~07.07.31)原定为每月10日发工资,04年10月份公司上班地点转移到漳州灿坤公司(角美),但我们仍然为厦门灿坤的编制,06年9月漳州灿坤公司以现行发薪周期影响公司的人员流动为由,公告要将发薪周期改为每月25日(包含厦门灿坤的全体员工,该公告有经过漳州龙海市工会和劳动局报备.没有报备厦门工会或劳动局相关资料).06.10.20,公司由于经营亏损,需要裁员,要求我以自愿离职的方式,即公司和个人都不赔偿违约金的方式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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