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方(开发商)签定的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是2006年8月31日,现在已经超过交房时间,乙方(我)也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那个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和累计已付款的5%支付的违约金不是很明确。请问这个累
更新时间:2006-11-24 16:29:35
问题描述: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熟悉,合同内容有条关于退房的条款: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后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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