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约定房屋总价50万元整。签订合同后先交付10万元,收到产权证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若第一次付款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甲方不能办理完结
更新时间:2011-06-04 22:23:02
问题描述:
无论哪方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为2.5万元。
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乙方将房屋让出供甲方装修,甲方考虑到人情在给予乙方合同约定10万元后又付款5万。现在的情况是六月初乙方又想收回房子不卖了,说把十五万退了(产权证未办妥)。
但是至今,甲方已投入三万元装修款,甲方要求乙方:
1.退还15万房款,3万元装修款及半年的银行利息
2.给付2.5万元违约金
3.给付从去年11月至今同样面积房屋上涨的市面价格
4.承担因此延误甲方装修另一处房屋入住的后果(甲方现住的房子将在两月内被房地产商改建,如乙方收回合同中的房屋,甲方需在过渡期内另租房屋居住)
请问
一.以上要求合理么?如果起诉至法院,会得到支持吗?
二.原来合同中规定的“若第一次付款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甲方不能办理完结产权证,房屋总价为30万元整。”这一条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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