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8-01-25 18:00:34
问题描述:
我是下岗再 就业人员,至2004年起,单位每年与我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2008年元月单位没有通知我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元月中旬通知将与我们外娉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据我们了解,本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将委托劳务输出公司(我们所有外娉人员均未与该劳务公司打过交道,更别谈与劳务公司产生过劳动关系)与我们外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作不是把我们外娉人员都卖给了劳务公司了吗?请问单位这样作是否合法?
如果这样作的话,单位只要每年委托一家劳务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那《劳动合同法》还有什么效力,我就是在单位工作20年也与任何单位都无法建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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