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这样调整是否符合劳动法?2.请问我们公司原来的做法是遵照哪部法规第几章第几条,能否将全文发给我?非常感谢!
更新时间:2006-09-22 00:49:12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调整了病假的有关规定,原来是按照: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现在是:5天带薪病假,病假为6-180 天的,工资的支付比率为: 70% 对于5年服务年限, 80% 对于5-10年服务年限, 90% 对于10年服务年限超过180天病假: 60% 工资 无论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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