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失去了工作
更新时间:2008-01-14 11:39:06
问题描述:
我从2003年7月起在一家医院从事司机工作,这期间,医院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工资1300元。白天开会办事什么的就叫我出车,晚上还要值救护车的班,有病人和其他的什么事情都是叫我出车,也就是说是24小时上班吧。现在也就是说2008年元月7日,医院给了我一张劳务公司的合同和一张劳务公司的外派人员登记表,要我跟劳务公司签合同,工资给我580元,同时说了,以前没缴纳的社保和工龄补偿既往不咎。
请问,我可以在跟劳务公司签了合同以后再申请对医院的劳动仲裁吗?如果不行,那我直接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会支持我什么时候开始医院没缴纳的社保,同时支持我多久的工龄补偿。还有那24小时上班你认为怎么算,劳动仲裁会支持我大概多少钱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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