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事情上,我应怎么做?如果要起诉,应该采用哪条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06-08-22 09:30:17
问题描述:
我当时是在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任巡防队员一职,当天在执行公务时受重伤,现虽已治愈但留有残疾。事情发生后,因加害人为精神病患者并处于病发期,经鉴定无民事责任。受伤后,公安分局除了负担我所有的治疗费用外,以我未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为借口不为我进行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只为安排了一份临时的比较轻松的工作,并负担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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