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现已败诉,法制办认为我们不应依照轻工部等各部委的文件解释,称国家规定这些解释已于2005年全部废止,这点是否正确?2.经我们核实东旺公司没有经营场所,他们是否应被吊销营业执照?3.而且全国现在
更新时间:2006-08-20 21:25:53
问题描述:
我盐业管理办公室于二OO六年五月一日晚接到举报并分别在辽阳市东京陵、辽阳市繁荣路两处查获四辆装有盐产品的大型货车,共计一百二十八吨盐产品。经询问押车人范茂昌,他承认这四车盐产品是从瓦房店装货,为辽阳县东旺化工有限公司承运,销往辽阳市东京陵水泥厂、辽阳市张台子水泥厂的水泥盐,但范茂昌只是出示了一张辽阳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企业营业执照是二OO五年八月份由辽阳县工商局发照,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盐销售)。没有任何证明这些盐产品的相关手续。盐业管理办公室立即对此案展开深入调查,从五月二日到五月十六日,我办先后到辽阳县工商局调阅并复印辽阳县东旺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申报的原始档案,并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取得联系。同时,到辽阳市东京陵水泥厂、辽阳市张台子水泥厂调查取证。二个水泥厂均证实,除在市盐业公司进盐外,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盐产品的业务关系,而辽阳县东旺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也不确切,经盐业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反复查找仍未找到。按企业登记的电话联系,对方只告诉在哪条路,不提供详细地址。五月十七日,辽阳县东旺化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吕艳来到盐业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把要求该公司提供购此盐产品的发票、用户订货合同、省盐务局的工业盐运输证明及此盐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的书面通知交给吕艳,但吕艳认为盐业管理办公室无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故拒不提供上述证明。对此,我们认为应对辽阳县**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但没有查到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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