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合同法63条之规定遇价格上涨时,是否可以按新价格执行。第二,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第三,对方搞了装修,住进两年了,但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不付购房余款,是否合理。谢谢
更新时间:2006-08-18 11:19:57
问题描述:
您好,很多时候都是买房人被侵权,现在想向您咨询一个关于房屋买卖时候开发商被侵权的问题,我父亲在湖南省衡阳某县城搞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都卖了已有三年,两证也于2005年初帮所有住户他们全办好了,但基本上每个住户都有房屋余款未付,其中有户买家一直已房顶(住户不是顶层,协商了建筑商,同意为其修补)漏水为借口,拖欠房款1万多(150平米,2004年初卖价大概为5万元多点)。购房合同写明一次性付款,两证未办只能扣留房款3000元,两证办好,证款两清。但是没有违约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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