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曾亲口跟我说过这些话.现在的工作岗位我要是不去,是不是一分钱都得不到呀,我要是去了,工资肯定降了,再说了我也不甘心,单位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他和我解除合
更新时间:2006-08-16 13:38:56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5月份已到期但公司没有续签合同,8月10日公司总经理找我谈话:\"公司现在不需要你这个岗位了,由于是我们公司先与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9月10日来领工资,这期间你可以找新的工作\"之后我一再要求公司给予我书面通知,但公司拒绝.之后让我11号之前交接我所有的工作,交接工作后我提出按<劳动合同法>我的工作年限是三年零二个月,所以应该给予我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总经理根本不知道这个法律,所以在其后的两天,他查到了相关的法律,之后与我协商,说:\"可以给我四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按照已过期的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工资不少于600元)补偿我2400元.而且还要求我自己写一份辞职报告,把过期的合同补签上\".我当时没有同意,按理说我实际开的工资每月为1515元(包括各种补助).总经理认为我要求的钱数过高,就反悔了,由于没有书面通知,他改口称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调换一个最差的工作岗位,那个工作岗位我根本就不能干,他就是想让我自动离职,不给我一分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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