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求是:1、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立即交房,不得补交因公摊面积增加的房屋价款。2、或者退房,退还已交房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保险、公证等其他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和损失。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
更新时间:2006-08-15 10:51:12
问题描述:
我与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了购买龙泉阳光体育城“锦宏自由假日酒店公寓”B幢532房屋合同,因该公司有严重的欺诈行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向你咨询,希望能得到你的维权,不胜感激。1、2000年4月24日,四川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等,才能拿到预售许可证出售”。该公司在破土动工后不久、基础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居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屋。在销售现场的房屋模型和销售宣传资料的平面图中,每套公寓均有独立的厨房和小阳台,由于该公司违规售房,导致我们在未见房屋实体的情况下,依据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和房屋模型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公司在修建过程中又未征得我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取消厨房隔墙和门以及小阳台,失去了厨房的功能,导致油烟无法排放、溅水污染地毯等问题。最主要的是减少了工程成本却不减少购房价款。2、该公司在预售房时宣传,“锦宏自由假日酒店公寓”实行酒店式管理,统一对外出租,并测算了预期收益。大多数业主都以此意向购房作为投资的。现如果改变投资为纯居住,我们的购房目的就无法实现。“锦宏自由假日酒店公寓”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商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然而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 现在不能实现上述投资目的,该公司采用了欺诈的广告宣传。 3、2000年6月开始实施的《成都市商品房卖(预售)合同》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际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得面积单价……”意味着公摊面积不再纳入计算房价之列。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0]17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切实搞好工程竣工后的房屋确权工作。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标明建筑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误差超过1%以上的,购房者有权要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按原合同单价结算房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规范)认定公摊面积计算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分摊公用面积,但原则上应维持原合同总价款不变。” 他们使用了非标准《商品房卖(预售)合同》,用格式合同约定“套内面积30.55平方米,公摊面积6.11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面积误差在±5%以内按实际面积结算房款,面积误差超过±5%,原购房价格不变,按实际面积调整”。也就是说面积误差不管增加多少都要按原合同价格结算房款,由于开发商使用的是格式合同,我们当时没考虑到,开发商会使用此条款,在交房时套内面积减少0.29平方米,公摊面积增加了2.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误差达7%以上,公摊面积误差达44%之大,按合同计算的公摊系数为0.2,交房的公摊系数增加到0.29;实质上该公司是靠提高公摊系数变相的提高了房屋总价款。我所购买的单套面积是36.66平方米,他们现在所交的面积已超出了我所购买的面积。如果公摊系数不变,面积增减按合同结算房款是无可非议的;并且该公司还要我补交增加的公摊面积按精装房价格计算的房款,且公摊面积的价格把装修费、家俱、家用电器费、银行按揭的利息等都计算在内,我认为这是典型的合同欺诈。4、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须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我于2004年6月13日已在该公司通知的交房时间按该公司的交房程序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因许多装修质量问题,我已7次向他们提出整改意见,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侵害了我的利益。我所购买的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的,除每月支付按揭款外,还另租用房屋住支付较高的租金,已给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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