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8-14 13:52:53
问题描述:
2005年1月10日检察院在审查其他案件中因一赞助款问题要对我进行查证核实,检察院认为我态度不好,不配合检察院,开始对我调查。2005年1月11日至23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对我刑事拘留、逮捕。当时检察院内部有人对采取强制措施提出疑问,个别检察院领导却说:“态度介差,弄的好了,肯定有的”,后又多次补充侦查。侦查中违法取证,迫使证人翻供,采用指认等违法手段制造错案。2005年6月16日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案值一万九千元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7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检察院因无法自圆其说,在法庭上又提出补充侦查一次。2005年8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法定宣判时限的最后一天,2005年9月30日检察院突然以因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在社会的强烈反响下,于2005年11月3日解除羁押,改为取保候审。2006年8月11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结论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诉法140条决定不起诉,但他们不给我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好不归还我被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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