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135.136.139条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请问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人认为即使其03.04.年均起诉且可能构成诉讼时效终止,其扣除诉讼时效终止时间也已远超过诉讼时效.本人欲明天去法院申诉
更新时间:2006-08-07 10:51:51
问题描述:
01年8月本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01年12月5日宽城交警中队裁定本人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同时调解失败交警队处理结束.06年8月3日宽城法院执行局通知我说对方于05年起诉至法院且法院以缺席判决对方胜诉要求本人承担百分之90费用.8月4日本人至法院查问此事得之.1对方曾于03年起诉由于起诉主体不对被驳回(或撤诉)2又于04年起诉由于不详原因被驳回或撤诉3又于05年底起诉至年底或次年初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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