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39条原文)应该是扣除终止时间继续执行.(我理解)按您的说法是否每次终止都要从新执行两年期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6-08-07 12:26:42
问题描述:
01年8月本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01年12月5日宽城交警中队裁定本人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同时调解失败交警队处理结束.06年8月3日宽城法院执行局通知我说对方于05年起诉至法院且法院以缺席判决对方胜诉要求本人承担百分之90费用.8月4日本人至法院查问此事得之.1对方曾于03年起诉由于起诉主体不对被驳回(或撤诉)又于04年起诉由于不详原因被驳回或撤诉又于05年底起诉至年底或次年初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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