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5年2月16日正式签定了租赁合同已将厂子租于他人,怎么可能2月14日还去挖别的厂子的工人,就算法院、劳动局说与我们有关,那为什么整个执法,审判过程都没有通知我们。他们的执法、审判过程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6-08-02 17:28:20
问题描述:
法院突然给我公公送来一份劳动仲裁结果和法院强制执行通知,通知说第二天如不交70000元罚款,就要行政拘留.原因是:我家原开有一个玻璃厂,2004年与亲戚合伙失败后,2004年七月份以后就由另一个合伙人经营,可法人还是我公公,工厂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租赁给合伙人.现在法院说我们厂与2005年2月14日聘用了与其他工厂签有合同的工人,具体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法院说已于2006年5月开过一次庭,是由合伙人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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