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院以,我在说话当中使用了不恰当言词为诱因.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119条判了我赔付原告4000多我占了4成.原告有20年的高血压造成永久性肢体偏瘫.案情已终结.已过5年现在他又告我,因当时不
更新时间:2007-08-07 20:21:16
问题描述:
2002年法院以,我在说话当中使用了不恰当言词为诱因.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119条判了我赔付原告4000多我占了4成.原告有20年的高血压造成永久性肢体偏瘫.案情已终结.已过5年现在他又告我,因当时不知道伤残,依照民法通则106条119条起诉我,我怎么办.
当年法院对他的后续治疗.精神抚慰金也没有支持.我在说话中只说了"这句话是人话"也没有吵架,也没有骂他.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请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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