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只有口头约定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我能挽回多少经济补偿?仲裁产生的费用大概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6-07-31 09:09:39
问题描述:
2006年4月19日我生产过后上班,原单位劝我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双方曾口头协商好补偿金事宜:原单位每月支付我基本工资(520元)一直至2006年12月底,共计人民币4160元。介于对原单位的信任,当时并未签下书面协议。7月初,我在查询银行帐户时发现原单位并未按双方约定发放补偿金。7月25日我打电话询问,原单位已经反悔,不愿支付补偿金。另外,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原单位没有为我上齐三险,我孕前的基本工资是1333元,孕后降至520元,产假期间是按每月520元发放。有工资条为证,但是工资条上没有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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