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C工厂把做成衣服的344箱2836件价值30万的货弄没有了,没有给B也没有给A.我想请问的是,我可以起述B吗?这样的面料收据可以做为证据吗?
更新时间:2006-07-15 08:43:39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把我的案件和证据简单说一下:当事人 A小成(我,以奥士达公司的名义) B某服装工厂C外地某服装厂双方于2006年6月签定生产加工合同加工费2.5万,由我提供面,辅料给B加工生产,定在6.25出货 我于6.04晚上送3000多米布价值6万多元去该工厂加工,送货单上目前只有该工厂仓库管理员写的\”奥士达小成\的笔迹半夜送的货,驾驶员没有叫他们签字后来该工厂不愿意生产了,在经过我同意之后再由B外发给C定在7.02生产结束,我派车在6.12又送了3000多米布价值6万多元给C,驾驶员也没有拿签字,上面只有C工厂老板写了4个字立新,丁厂------C分给这两人生产的.其他辅料也是直送过去的价值1万多元,没有索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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