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以上情况是我之前咨询过您的,您的回复是:申诉请求应该是:1请求确认公司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加班工资元(应有明确的数额,计算标准为一星期休息二天,休息日按150%
更新时间:2006-07-09 15:40:17
问题描述:
基本情况:2006年2月15日进入该公司并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从2006年2月到2006年5月,日期未明确。但在2006年4月12日签订了正式合同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合同上约定双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人违约还须支付培训费1000元(未外送培训)。公司的作息时间是这样的8:30—11:30,13:30—18:00中午在公司就餐,中午休息时间不得离岗。每月是固定休息四天,并须请假,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一概没有(国庆、五一、元旦、婚产丧假等)。加班也一概没有工资,公司实行“完成工作时间制”,工作没有完成个人就应该加班。 5月初,公司领导三人分别找本人谈话调动本人工作岗位(从人事部培训助理一职调开发部跟单员一职,原因是他们认为我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不太适合我,调动后的工作更能发挥我的特长,而且这份工作非常重要,原先从事这份工作的人准备辞退,像此类事情已有多起),本人讲述自己观点后(本人一直从事这份工作,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这份工作也非常感兴趣,不想转行)公司领导也认可,同时说明是考虑跟单一职的重要性,认为我的性格能力各方面能更好胜任。5月29日本人因怀孕身体不舒服要求休假时,公司领导又找本人谈话,还是关于上次岗位变动的问题,本人认为是合同变更问题拒绝了公司的调动。5月31日公司以奖惩制度为依据,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辞退本人,同时强调只是认为我的风格跟公司想要的风格不相符,与我的能力无关.本人告之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同意才行,同时告之妇女在怀孕及哺乳期间是不得解雇的。公司领导说这些问题需要咨询,但一直未有明确答复。6月15日本人到公司确认,人资部经理代表公司告之本人,如对公司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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