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当地仲裁处工作人员说不明确,具体如下:1、保留劳动关系,怀孕期间公司辞退无效,恢复工作岗位。2、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支付
更新时间:2006-07-07 18:13:20
问题描述:
5月初,公司领导三人分别找本人谈话调动本人工作岗位(从人事部培训助理一职调开发部跟单员一职),本人讲述自己观点后,公司领导也认可。5月29日本人因怀孕身体不舒服要求休假时,公司领导又找本人谈话,还是关于上次岗位变动的问题,本人认为是合同变更问题拒绝了公司的调动。5月31日公司以奖惩制度为依据,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辞退本人。本人告之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同意才行,同时告之妇女在怀孕及哺乳期间是不得解雇的。公司领导说这些问题需要咨询,但一直未有明确答复。6月15日本人到公司确认,人资部经理代表公司告之本人,如对公司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诉。基本情况:2006年2月15日进入该公司并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从2006年2月到2006年5月,日期未明确。但在2006年4月12日签订了正式合同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合同上约定双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人违约还须支付培训费1000元(未外送培训)。公司的作息时间是这样的8:30—11:30,13:30—18:00中午在公司就餐,中午休息时间不得离岗。每月是固定休息四天,并须请假,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一概没有(国庆、五一、元旦、婚产丧假等)。加班也一概没有工资,公司实行“完成工作时间制”,工作没有完成个人就应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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