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我非常喜欢孩子,即使孩子不是我的,我也能从感情上接纳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婚姻该如何处置?2、如果我们最终离婚了,在我不是孩子生父的前提下,我有没有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3
更新时间:2006-07-01 17:39:40
问题描述:
马师,您好,我和妻子是大学同学,她2000年毕业后一直在开封工作,而我由于念书一直在外面。我们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婚检时由于我一侧隐睾,妇幼保健院对我的精液进行了化验,化验结果为液化不完全,但精子数量充足。婚后我妻子曾先后两次怀孕但不到两个月就流产了。第一流产后她并没有做清宫手术,而第二次流产后做了清宫手术。我与我妻子最后一次过夫妻生活是2005年2月22号,我妻子于2005年11月28号剖腹产下一女孩。在我2006年6月探亲期间,她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理由是性生活不协调(由于我经常早泄,不能满足她,这是事实,但由于学习工作压力大,也没有采取治疗措施),同时宣称孩子不是我的,而是她和她单位一个同事的,她当时拿出了一个保健卡,上面说明我妻子的预产期是2005年12月12号。后来当我找到她的同事时,他们又同时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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