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如果我不是孩子的生父,并最终我们离婚的话,我有没有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2、如果我们离婚,我有没有要求孩子监护权的权利?(他们单位效益不好)谢谢!
更新时间:2006-07-03 22:58:1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和妻子是大学同学,她于2000年毕业后一直在开封上班,而我一直在念书,现在在读博士,明年毕业。我们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婚检时,因为我一侧隐睾,开封市妇幼保健院对我的精液进行了分析,结果为精子液化不完全,液化70%,但数量充足。婚后我妻子曾经两次怀孕,但没有超过两个月就流产了,第一次流产后没有做清宫手术,第二次流产后做了清宫手术。我与我妻子最后一次过夫妻生活是2005年2月22号,我妻子于2005年11月28号剖腹生产一个女孩。2006年6月18号我请假回家探亲,6月27号当我准备返回兰州时,她突然向我提出离婚,理由是我们性生活不协调(这是事实,我经常早泄,但由于工作较忙,没有采取治疗措施)。并说孩子不是我的,是她和她单位一个同事的(并说2005年春节我们回家时,可能我的家人说过类似怎么结婚几年了,连个孩子也为没有话伤害了她),并宣称是她主动找她同事发生关系的。同时拿出了一张妇幼保健院开的保健卡,卡上说明孩子的预产期是2005年12月12号,她说孩子是提前半个月生的。当我找到她单位的同事时,他们又当场予以否认。我非常喜欢孩子,即使我不是孩子的生父,我也可以接纳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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