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向出卖人索赔违约金,此“已交付房价款”是否包括银行按揭款在内的全额房款?若退房是否应该陪183350*0.1=18335元?2、开发商所开具的可以接钥匙的通知单能否证明自己是按
更新时间:2006-06-12 15:06:38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6年4月30日交房,已于2005年12月4日交首付款63350元和大修基金、税费等9000余元,2006年4月完成银行按揭贷款12万元,(现今本人已到银行交两期按揭),5月1日去接房,面积核算表本人所购买的房子面积测绘增多0.02平方米,补上差价,取得按揭款12万的购房发票和差价发票,开发商开了一张要求物管公司可以向本人交钥匙的通知单(现持在本人手中,里面说明本人已经完成面积差价核算),但开发商未能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房。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15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10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2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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