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事实,到底是哪一方违约在先?2,具以上事实,我能不能起诉?如能,在哪里诉?有没有胜算?3,一年来,我方龙虾的养殖并没有达到合同中甲方承诺的数量,相反,损失很大。能否依据法律寻求合
更新时间:2006-06-01 20:35:26
问题描述:
2005年6月我与“北京中农创新水产养殖中心”签订了合同(见合同全件)购买淡水龙虾种虾1200斤。26日虾种到宁,28日仅捞起的死亡种虾(甲方有人在我方进行复核)就有215斤,存活率远远低于95%。29日上午,甲方进行了种虾补充。但是死亡率仍然很高,但具体数量北京方面再没有进行复核,而要求我方按合同支付第二个30%的货款。我方则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在种虾存活率达到95%后支付,并要求甲方进行存活率的复核认定。此后,己方撤走技术员,理由就是我方没有付款,为此我方发函两次(见以下的函件)进行交涉未果,甲方没有任何书面东西给我方,拖延至今。合同为了促进中国特种养殖发展,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取得良好经济与社会效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考察后,甲方同意乙方加盟中国淡水龙虾养殖合作体,特签定以下合同。一,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 甲方负责对引种后的乙方提供全面技术跟踪服务,管理和服务,必须派技术员上门协助养殖,协助时间为一年,技术员由甲方自由安排。乙方包技术员吃住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2, 甲方向乙方免费培训养殖技术,并提供“龙王811”淡水龙虾全套技术资料及光盘。3, 乙方引种一亩以上即可加盟我中心养殖合作体,享受相关待遇。4, 加入合作体的乙方在合同期内优先享受网络销售权和北京及部分大城市当时最优销售价的待遇;乙方所发展的其他水产养殖项目,甲方可为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期内甲方基地后续开发的其他水产养殖项目,乙方优先享受告知权和最优价引种待遇。5, 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种虾的成活率:大种虾为95%,小种虾为60-70%,大虾苗为20-40%,小虾苗为5-10%。否则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诸如成本费,配套费,差旅费及解决纠纷引起的相关费用)。6,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种虾按技术要求操作在适宜的生长环境下正常的养,适宜温度生长每年每亩产量可达3000-4500斤,否则按实际损失给乙方赔偿。7, 甲方向乙方出售种虾大(种虾)1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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