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想问医疗事故的起诉时间是否有期间的限制?法律规定在多长时间内为有效期限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6-05-09 17:19:27
问题描述:
以下是五月四日向您咨询的记录问:2003年12月十二指肠梗阻,行胃十二指肠切除术,医生在手术台上判断为恶性肿瘤,又将胰头切掉,术后造成消化功能受到极大损害,每餐需吃药,否则肛门流油,消化吸收极差,严重影响身体。原曾问别人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加之又要照顾病者身体和生活,自己也年近七旬,精力不济,固未找医院。近听说医疗事故的鉴定有新规定,加之去外医院病理检查否定了原手术医院恶性肿瘤的判断,问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原来的手术医院进行赔偿。回复:如确定医院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不过需尽快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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