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10月来我单位工作,1995年6月正式调入,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后2004年11月单位由自收自支事业改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告知由于编制减少,我的身份由事业改为企业,并要求与本单位出资成
更新时间:2006-04-13 13:20:50
问题描述:
我于1994年10月来我单位工作,1995年6月正式调入,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后2004年11月单位由自收自支事业改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告知由于编制减少,我的身份由事业改为企业,并要求与本单位出资成立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半年合同,我不知道只要签了这份合同就证明我已同意迁出,这份合同我已签了。后我的劳动关系和保险相继从事业单位迁出。我想请问一下,只要签了这份合同,就证明我已认可身份的转换了吗?还有没有其他手续?因为我是合同制工人以前也签过类似的合同,所以就当前大意了。我去问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他们不管事业单位的事,我又去问主管部分,主管部门答复这是上任局长的事,他管不了。现在我的工资是单位最低的,过去保险按烟台市最低标准交费,而且我打听到我单位要编制并不费劲,只是出于单位领导个人的目的才将我弄下来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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