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以员工手册为依据合法吗?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只要员工接受了海外培训合同就自动延长两年吗?如果有效的话可不可以以不公平为由请求无效?2公司已经不同意协商,所以只有申请仲裁。请问这对于我们
更新时间:2006-04-08 16:35:18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于2005年7月签订合同,至2006年3月31日即终止执行。公司又于2005年7月25-29日组织员工日本旅行(实际在日本仅有3天,且没有另外签署合同).在3月31日公司让我重签合同时,由于我提出终止合同,公司便以我违约为由让我赔偿5000元后才发放3月份的工资及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我们是做旅游册子的公司。所以公司的旅游算研修,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合同顺延2年。而合同的第八条是这样叙述的:如果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海外进修,在海外进修结束日后的2年之内,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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