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两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吗?2、如果不合法,公司算不算违约呢?如果违约,是不是应该赔偿违约金呢?合同中对违约金事宜未作规定,有这方面的法律支持吗?3、单位作出的
更新时间:2006-02-25 10:25:41
问题描述:
我一位朋友在公司工作十年后,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刚签订合同2个月,公司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你已不再适合公司需要“为由,对其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与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按照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对其进行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共赔偿其11个月的工资。 另一位朋友也是以同样的原因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她签订的是三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是按其工作年限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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